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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3-06-03                                      粤国税发〔2003〕10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现行有效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鉴定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为规范我省(不含深圳)普通发票真伪鉴定的手续和程序,提高行政办事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监制的各类新版普通发票,以及原由各地级以上市国家税务局(简称市局,下同)监制的各类普通发票的鉴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管理部门负责普通发票(含印有企业名称的普通发票)的鉴定工作。
  第三条 用票单位和个人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鉴定普通发票开具内容的虚实。
  第四条 对难以鉴定真伪的普通发票,应商请监制该发票的有关国家税务机关协助鉴定。
  第五条 申请鉴定提供资料
  (一)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原件;
  (二)单位(含税务系统内各单位)的介绍信或证明,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三)个人申请鉴定普通发票,则由申请人提供身份证或工作证等有效证件。
  第六条 申请鉴定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须将有关资料交负责鉴定的税务机关审核后,按规定填写《鉴定发票申请表》。
  第七条 经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鉴定部门可口头告知申请人,不须开具鉴定证明;发票原件为假发票,鉴定部门须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鉴别,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
  执法机关(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工商局等)要求开具鉴定证明,鉴定部门须把发票原件粘贴在统一格式的《发票鉴定书》上,同时在发票原件和《发票鉴定书》上骑缝处加盖“经鉴别,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
  如送检发票装订在凭证上不便撕下粘贴的,只能在发票原件上直接加盖“经鉴别,此票是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不必出具《发票鉴定书》。
  第八条 经鉴定,发票原件为真发票,但开具发票的单位名称与税务机关发售使用的单位名称不一致时,鉴定部门须在发票原件上加盖“经查核,该票不是出售给该单位使用,不能作为入帐凭证”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同时,须将发票复印件连同有关取证材料转送到发售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查处。
  第九条 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发票复印件的鉴定申请。确属重大事情,且发票复印件的发票代码、号码等有关内容清晰,并能准确鉴定为假票,鉴定部门可在发票复印件上加盖“经鉴别此复印件发票代码和号码原件为假发票”字样的印章和“发票鉴定专用章”。
  第十条 税务机关不受理填开时间已经超过5年的发票鉴定申请。
  第十一条 发票鉴定印章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统一规格,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刻制发放。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建立一支普通发票鉴定队伍,加强培训,确保发票鉴定工作正常开展。
  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发票鉴定人员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3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1.《发票鉴定书》 (略)
  2.《鉴定发票申请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