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2-16 粤国税发〔1999〕37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0]316号
)规定,从2000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及所属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648号
)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入我省汇总缴纳
企业所得税的联通企业为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的各市分公司(具体名单邮附件),凡未列入名单的企业一律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二、广东电信寻呼有限公司缴纳
企业所得税问题,仍按省国家税务局粤国税函[1999]359号文的规定执行。
三、对联通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在广东省内的分公司,应严格按照《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
》 及其实施细则
的规定,就地缴纳
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准予税前扣除的工资标准,严格按照规定的计税工资标准执行。
有关部门和企业的费用考核指标,不得作为税收扣除和计算征税的依据。
五、企业发生的设备,房屋修理费及其他修理费,应按实际发生额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对数额较大、单宗(项)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报经省国家税务局审核批准后,方准予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