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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二〔1996〕56号 1996.08.02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津国税法〔2007〕2号规定,全文废止

塘沽、汉沽、大港、东丽、西青、津南、北辰区国家税务局,五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稽征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发〔1996〕388号)转发给你们,对外国金融机构为我国企业提供担保所收取的担保费,应依照本批复精神,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金融机构收取的担保费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