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8〕205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18
各区局,各基层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6号
)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从2008年7月1日开始正式启用,分为《烟类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烟类申报表》”)、《酒及酒精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酒类申报表》”)、《成品油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成品油申报表》”)、《小汽车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小汽车申报表》”)、《其他应税消费品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其他应税品申报表》”)五类。其中《烟类申报表》仅供烟类
消费税纳税人使用;《酒类申报表》仅供酒及酒精
消费税纳税人使用;《成品油申报表》仅供成品油
消费税纳税人使用;《小汽车申报表》仅供小汽车
消费税纳税人使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仅供化妆品、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鞭炮焰火、汽车轮胎、摩托车、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等
消费税纳税人使用。
二、适用《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和《其他应税品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的
消费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每年终了后填写相应年报表格,于次年一月份办理
消费税纳税申报时报送。主管税务科室应做好年报催报和释疑工作。
三、主管税务科室将《烟类申报表》、《酒类申报表》、《小汽车申报表》、《成品油申报表》等几类申报表格打印备放,以供纳税人前来索取领用。《其他应税品申报表》则由市局统一印制后发放至主管税务区局、基层分局办税服务厅提供给纳税人使用。
四、各办税服务厅前台工作人员在受理纳税人
纳税申报时,应认真审核相关附表是否报送齐全。审核无误后,将附报资料打包发送至数据处理中心进行影像扫描,并由数据录入岗进行录入。
五、纳税人生产或进口适用复合税率的应税消费品,主管税务机关在为其办理
消费税税种登记时,应同时配对登记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
六、各单位要正确认识此次启用新
消费税申报表的积极意义,加强对有关工作人员的培训,确保
消费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要将市局印发的《关于启用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若干问题的通告》张贴在办税大厅,并做好疑难解答和政策辅导工作。在执行过程中注意收集问题并及时反馈至市局流转税处,以便统一协调解决。
联系人:林绮莹;联系电话:83878743
二○○八年六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