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8〕41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废止和修改的部分税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14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上海赛孚燃油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甲醇汽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流[2007]7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国税发〔1998〕192号
)规定,甲醇汽油属于消费税征税范围,应按规定征收消费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