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的文件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3〕68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04-03
宣武、朝阳、昌平、顺义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号(以下简称5号令)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执行中有关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一、各局应按5号令及本通知规定认真采集价格信息,并对其进行审核、计算和汇总,及时报送相关调查表。
二、卷烟价格的采集范围为北京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卷烟(卷烟的标准名称见附表1),如需增加卷烟的采集品种,市局将另行通知。价格采集具体内容如下:
(一)卷烟的调拨价格、销售价格、
消费税计税价格、核定价格及相关信息由朝阳区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填报5号令所附的附件1、附件2、附件3;
(二)卷烟的零售价格信息由宣武、朝阳、昌平、顺义区国家税务局负责采集,填报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
本市确定卷烟价格信息被采集单位的名称、采集内容及相关分局见附表2。
各局应及时告知卷烟价格信息被采集单位,认真做好价格信息采集的各项工作。
三、北京卷烟厂生产的各种牌号、规格的卷烟,以一个会计年度为一个采集期间。负责价格采集的各局于采集期满后开始采集,每年元月23日前将各类调查表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下同)。具体如下:
(一)朝阳区国税局对北京卷烟厂生产销售卷烟的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并报送5号令所附的附件1。
(二)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对零售企业的价格信息进行采集,并报送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
(三)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四、对5号令第十九条、二十条规定所述新牌号、新规格的卷烟(以下简称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以投放市场次月起连续12个月为一个采集期间。具体采集流程如下:
(一)截止2003年4月底前,已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1、北京卷烟厂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其已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名称、编号、投放市场的具体时间及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20日前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底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2报市局。
4、市局于2003年5月底前核发《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见附表3)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二)2003年5月1日后,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
1、北京卷烟厂自其新牌号、新规格卷烟投放市场的当月(2003年4月底前已投放市场未达到采集期限的新牌号、新规格卷烟,为2003年5月20日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名称、编号、投放市场的具体时间及企业自定的调拨价格,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在接到后10日内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采集期满后开始采集,采集期满后23日内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2报市局。
4、市局于采集期满前1个月内核发《通知单》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五、对5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所述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卷烟(以下简称交易价格发生变动的卷烟),以零售价格下降当月起连续6个月为一个采集期间;为简化操作,也可以调拨价格下降的次月起连续6个月为一个采集期间。具体采集流程如下:
(一)截止2003年4月底前,交易价格发生变动已达到采集期限的卷烟:
1、北京卷烟厂于2003年5月15日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名称、编号及调拨价格变动情况、变动具体时间,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20日前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2003年5月底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3报市局。
4、市局于2003年5月底前核发《通知单》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二)2003年5月1日后,交易价格发生变动达到采集期限的卷烟:
1、北京卷烟厂自该牌号、规格卷烟调拨价格发生变动的当月(2003年4月底前交易价格发生变动未达到采集期限的卷烟,为2003年5月20日前),将该牌号、规格卷烟名称、编号及调拨价格变动情况、变动具体时间,报朝阳区国税局备案。
2、朝阳区国税局在接到后10日内核实、确认并报市局备案。
3、朝阳区国税局于采集期满后开始采集,采集期满后23日内将该牌号、规格卷烟价格信息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3报市局。
4、市局于采集期满前1个月内核发《通知单》通知相关国税局采集零售价格信息。
5、负责采集零售价格信息的国税局按《通知单》要求采集、汇总并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7、附件8报市局。
6、市局汇总后上报总局。
六、北京卷烟厂生产的“6mg中南海”卷烟专销上海、大连等省、市,根据5号令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市局负责发函通知相关专销地省国家税务局采集该牌号卷烟的市场零售价格(函件样式见附表4),由市局汇总填列5号令所附的附件8报总局。
附表:1、北京卷烟厂生产卷烟名称(略)
2、卷烟价格信息采集单位及采集内容一览表(略)
3、卷烟零售价格信息采集通知单(略)
4、函件样式(略)
2003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