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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深国税函〔2003〕46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3-12-08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罗湖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深国税罗发[2003]205号)悉。对于功能与香皂相近的洗手液、浴液类产品如何征收消费税问题,经请示总局同意,在总局没有正式下文明确以前,为保证对税收政策的理解一致,暂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从2004年1月1日(税款所属时期)起,对洗手液和浴液类产品暂比照香皂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对原未征收的暂不补税。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