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函〔2008〕31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5-22

税谱®提示:根据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第10号规定,市局转发的总局文件中附件1、附件3、附件4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有关消费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国税发〔2009〕45号规定,所转文件附件3、4失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所转文件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所转文件附件1、附件3、附件4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2号),所转文件自2014年12月26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局征管信息系统(2.0)上线时间安排,我市定于2008年7月征期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将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各局应于2008年6月征期内在各征收服务大厅张贴关于启用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并于6月底前完成对所辖消费税纳税人新版申报表的发放及填报辅导工作,确保7月征期申报数据的正常接收。
二、新版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由市局统一印制,附表由各局根据实际使用情况自行印制,实际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