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双定”户税收征管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青国税函〔2002〕8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2-07-25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省局单独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青国税发〔2007〕117号)规定,全文废止
海南州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双定”户实行“定额、发票”双轨征收管理办法的请示》(南国税征字[2002] 第125号) 悉。鉴于你州不具备建帐能力的
个体工商户普遍存在销售定额低于所开具发票销售额的实际,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根据《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青海省
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办法〉和〈青海省
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青国税征字[1998]144号)规定,你州应适时调整
个体工商业户的税收定额。对“双定”户在核定期内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的经营额20%以上、又不及时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 要按偷税处理。
二、对使用发票的
个体工商户,当月发票销售额超过核定销售额的,亦应按实际销售额申报纳税。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其每季度或每半年实际开具的发票金额,重新核定税收定额。
此 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