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流〔2008〕17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6-20
税谱®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236号
)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推广使用新申报表的时间安排
自2008年7月1日起,全市统一使用新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现行
消费税申报表同时停止使用。
为配合新申报表的使用,按照税务总局安排,有关申报软件的调整与测试工作正在加紧进行。请各单位及时做好新申报表推广使用前的准备工作,确保新申报表在我市的顺利推行。
二、需要报送的资料
纳税人在填报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的同时,对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8〕236号
”文件规定的附报资料,无相关业务的纳税人不需进行填报。
经请示税务总局,纳税人在办理
消费税纳税申报时,除应按规定填报“
国税函〔2008〕236号
”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1.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外购应税消费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汇总填开的,除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原件和复印件外,还应提供随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由销售方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销货清单原件和复印件。
2.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原件和复印件。
3.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提供《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原件和复印件。
4.汽油、柴油纳税人,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主管部门下达的月度生产计划;企业根据生产计划制定的月份排产计划。
5.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纳税人,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
6.以进口葡萄酒为原料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纳税人,提供《海关进口
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7.享受免征石脑油
消费税的纳税人,提供《石脑油使用管理证明单》(免税联)。
8.扣缴义务人报送《
消费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
主管税务机关在受理
纳税申报后将以上原件退还纳税人,复印件留存。
三、推广使用新申报表的宣传辅导工作
使用新的
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是统一和规范
消费税纳税申报,加强
消费税征收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各单位对此要切实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有效形式,认真做好新申报表推广使用的学习和宣传辅导工作,使一线征管人员和纳税人尽快熟悉、掌握新申报表的填报内容和填报方法,适应新申报表的填报要求,以保证
消费税纳税申报质量。
在新申报表推广使用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映。
二○○八年六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