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部分条款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国税函〔2008〕13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国税发[2008]121号
)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03-07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摇奖活动中的奖金兑付管理,现对《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
》 ( 湘国税函〔2007〕646号
)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请遵照执行。
将第十二条中的“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修改为:在领取奖金时,应出示领奖人本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原件,并提供领奖人身份证和中奖发票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上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及领奖人签名)一份。在兑奖时,如果发票上所填写的客户名称为单位的,兑奖人还必须提供盖有单位行政公章的介绍信或证明材料。
二○○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