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5]92号 2005-8-29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 ( 湘地税发[2008]36号
)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
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
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 50%提高到80%,
湘税发[1994]023号
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二、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
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
个人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