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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5]92号                                       2005-8-29

税谱®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个人所得税减征幅度的通知》 ( 湘地税发[2008]36号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将个人所得税若干减免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劳动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的比例由 50%提高到80%, 湘税发[1994]023号文件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暂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停止执行。

二、对各级党政机关按省、市、州政府规定标准统一发放的

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补贴按公务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