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继续执行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8年3月30日

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境保护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 第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 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第三条  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
(一)小型企业、第三产业排放水污染物
1.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但有独立测量设备可准确计量用水量的
应纳税额=用水量×污水排放系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放系数按照《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手册》规定的行业污水排放系数确定。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其中,餐饮业、娱乐业按照饮食娱乐服务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其他企业按照小型企业相应的污染当量值确定。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和用水量的
(1)餐饮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单位税额
(2)其他行业的应纳税额=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污水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其他行业的床位数、台数、张数、个数、条数、支数等。
(二)禽畜养殖业排放水污染物
应纳税额=月均存栏量(头、羽)÷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征税范围和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三)医院排放水污染物
1.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污水排放量÷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2.不能准确计量污水排放量的
应纳税额=医院床位数÷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污染当量值按照《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染物污染当量值》(附件1)中相应类型确定。
(四)使用独立燃烧锅炉排放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特征指标值×单位税额
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按照《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2)中相应类型确定。
特征指标值是指锅炉台数。
(五)施工扬尘大气污染物
应纳税额=(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单位税额
扬尘产生量系数、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照《施工扬尘排污特征值系数表》(附件3)中相应类型确定,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可叠加。
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扬尘按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征税。
第四条  环境保护税纳税人适用核定计算方法的,原则上按年确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经营期不足十二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进行核定计算。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纳税人在办理首次纳税申报时,应填报《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附件4),如实反映排污情况。
第六条  纳税人通过更新设备、技术改造后,能按《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二、三项规定准确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的,应及时调整计算方式,不再实行核定计算。
第七条  调整计算方式的纳税人应如实提供证明资料,及时报主管税务机关。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提请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通知纳税人从次月起调整计算方式。税务机关应加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的管理。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相应划型标准确定。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的解读

现将《江西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文件出台的背景、意义
201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以下简称《环保税法》)正式实施。《环保税法》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第一部税法,对于加强我国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为贯彻落实《环保税法》有关要求,进一步明确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2018年3月12日,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发布了《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江西省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方法(试行)》的公告》 ( 江西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 第1号),以下简称《抽样测算方法》。
通过前期调研,我省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需要采用核定计算方法征收环境保护税。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规范我省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工作,我局在实地调研、广泛听取有关方面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结合省环保厅发布的《抽样测算方法》制定了《核定计算管理办法》并予以公告。
二、《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重点、理解的难点
《核定计算管理办法》分为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对《核定计算管理办法》的制定依据、适用纳税人、核定计算方法、核定程序、征收管理及施行时间等进行了明确。其中的重点和难点有:
1.第二条明确了适用范围。即适用于按照《环保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即不能按照自动监测数据、监测机构监测数据以及不能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 (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7年 第81号)发布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方法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小型企业、第三产业、畜禽养殖业、医院和建筑施工企业等纳税人。对其排放的应税污染物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实行核定计算办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2.第三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的核定计算方法。其中,污染物排放量的计算方法主要依据《环保税法》和《抽样测算方法》的有关规定。
3.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管理事项。
4.第八条明确了小型企业划分标准的依据。
5.第九条明确了执行时间为2018年1月1日。因为本公告上位法《环保税法》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作为税法的配套措施,与税法同步实施。
三、必要的举例说明
例一:养猪场
某养猪场,2018年2月存栏数量5000头,有1个排污口,粪便未经处理直排,未装自动监测设备,如何计算该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采用核定计算方法。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水污染
(三)确定计税依据:污染当量数=5000(头)÷1=5000
(四)计算应纳税额:5000×1.4=7000元
(五)注意事项
养殖业征收环保税的四个条件:1.达到附件1中的规模化养殖标准。2.有排放口。3. 未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4.属于附件1中列举的畜禽。
例二:医院
某医院,现有病床位280个,全部按卫生防疫标准进行消毒,无法提供实际月污水排放量,污水直接外排,计算该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管理办法》规定范围,采用核定方法计算。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水污染物
(三)确定计税依据:
当月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280÷0.14=2000
(四)计算应纳税额
2000×1.4=2800元
例三:建筑行业
某楼盘建筑工地,规划面积10000平方米,2018年2月建筑2000平方米,该建筑施工时按规定设置了边界围挡,对挖土方等易扬尘物料全部按照规定进行了覆盖,同时对运输车辆设置了机械冲洗装置防止二次扬尘污染,如何计算2月环保税?
(一)确定计算方式
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没有监测报告,适用《核定计算办法(试行)》规定范围。采用核定计算方法。
(二)确定应税污染物
根据规定,建筑行业的污染为建筑扬尘,适用一般性粉尘税目,污染当量值为4。
(三)确定计算消减系数
建筑扬尘排放当量值=(扬尘产生量-扬尘削减量)(千克/平方米?月)×月建筑面积(或施工面积平方米)/一般性粉尘污染当量值(千克)
建筑工程初始系数为1.01,该企业设置了边界围挡,减掉系数0.047,进行了易扬尘物料覆盖,减去系数0.025,运输车辆机械冲洗,减去系数0.31,该企业扬尘最终系数=1.01-0.047-0.025-0.31=0.628
(四)计算应纳税额
该企业2月建筑面积为2000平方米,污染当量数=2000×0.628÷4=314,应纳税额=314×1.2=376.8元。
(五)注意事项
1.建筑扬尘适用大气污染物(一般性粉尘)税目。
2.建筑面积以每月实际建设的面积为计算依据。
3.消减系数可以多次扣减。
四、落实措施
为保障《核定计算管理办法》顺利推行,省局将通过电话咨询、案例指引、微信解答等方式指导全省各地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每一户采用核定计算方式缴纳环保税的纳税人进行首次纳税申报辅导,确保在首个征期到来前都能正确填报纳税申报表。



附件1

禽畜养殖业、小型企业和第三产业水污

染物污染当量值


类型

污染当量值

备注

禽畜养殖场

1.牛

0.1头

仅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

2.猪

1头

3.鸡、鸭等家禽

30羽

4.小型企业

1.8吨污水

5.饮食娱乐服务业

0.5吨污水

6.医院

消毒

0.14床

医院病床数大于20张的按照本表计算污染当量数。

2.8吨污水

不消毒

0.07床

1.4吨污水

附件2


部分小型第三产业排污特征值系数表

行业类型

特征指标(单位)

排污特征值系数

餐饮业

营业面积

(平方米)

100以下

(含100)

污水

70/月

废气

33/月

100-300

(含300)

污水

150/月

废气

66/月

300-500

(含500)

污水

430/月

废气

100/月

500-1500

(含1500)

污水

720/月

废气

250/月

住宿业

床位(床)

污水

3/月·床

洗染服务业

(衣物类)

干洗机(台)

污水

65/月·台

水洗机(台)

污水

37/月·台

美容美发保健业

床位(张)

污水

22/月·张

座位(个)

污水

6/月·个

洗浴业

(洗脚、洗澡)

床位(张)

污水

15/月·张

座位(个)

污水

20/月·个

衣柜(个)

污水

4/月·个

汽车、摩托车

维修与保养业

提升机(台)

污水

85/月·台

地沟(条)

污水

43/月·条

水枪(支)

污水

36/月·支

摄影扩印服务业

彩扩机(台)

污水

70/月·台

独立燃烧锅炉

锅炉(蒸吨)

废气

166/月(≤2蒸吨)

备

注

1.在餐饮行业中,废气排污特征值系数针对燃煤燃烧废气,不含油烟类污染物和使用独立燃烧锅炉产生的废气。

2.餐饮业的营业面积可参照《消防意见审核书》的面积计算;其余行业的收税特征物按实际情况计算。


附件3

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表

工地类型

扬尘产生量系数(千克/平方米·月)

建筑施工

1.01

市政(拆迁)施工

1.64

工地类型

扬尘类型

扬尘污染控制措施

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
(千克/平方米·月)

措施达标

是

否

建筑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071

0

边界围挡

0.047

0

裸露地面覆盖

0.047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25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31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155

0

市政(拆迁)工地

一次扬尘

道路硬化措施

0.102

0

边界围挡

0.102

0

易扬尘物料覆盖

0.066

0

定期喷洒抑制剂

0.03

0

二次扬尘

运输车辆机械冲洗装置

0.68

0

运输车辆简易冲洗装置

0.034

0

注:施工扬尘控制措施及达标要求

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扬尘控制措施达标标准如下,每项控制措施的任意一项基本要求不达标,则该项控制措施视为不达标。

一、道路硬化措施

(一)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加工区、生活办公区应做硬化处理,用作车辆通行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满足车辆安全行驶要求,且无破损现象;

(二)任何时候车行道路上都不能有明显的尘土;

(三)道路清扫时都必须采取洒水措施。

二、边界围挡

(一)围挡高度不低于1.8米,围挡下方设置不低于20厘米高的防溢座以防止粉尘流失(市政工程除外);

(二)围挡必须是由金属、混凝土、塑料等硬质材料制作,拆迁工程在建筑拆除期间,应在建筑结构外侧设置防尘布;

(三)任意两块围挡以及围挡与防溢座的拼接处都不能有大于0.5厘米的缝隙,围挡不得有明显破损的漏洞。

三、裸露地(含土方) 覆盖

(一)每一块独立裸露地面80%以上的面积都应采取覆盖措施;

(二)覆盖措施的完好率必须在90%以上;

(三)覆盖措施包括:钢板、防尘网(布)、绿化、化学抑尘剂,或达到同等效率的覆盖措施。

四、易扬尘物料覆盖

(一)所有砂石、灰土、灰浆等易扬尘物料都必须以不透水的隔尘布完全覆盖或放置在顶部和四周均有遮蔽的场所内;

(二)防尘布或遮蔽装置的完好率必须大于95%;

(三)小批量且在8小时之内投入使用的物料除外。

五、定期喷洒抑制剂

施工现场应当有专人负责保洁工作,配备洒水设备,定期洒水清扫。

六、运输车辆冲洗装置

(一)明确专人负责冲冼保洁,确保车辆不带泥出场,运输车辆驶出工地前,应对车轮、车身、车槽等部位进行清理或清洗以保证车辆清洁上路;

(二)每个大门内侧均应设置车辆冲洗台,四周应设置防溢座、排水沟,上盖钢篦,设置两级沉淀池,排水沟与沉淀池相连,沉淀池大小应满足冲洗要求;

(三)废水经二次沉淀后循环使用或用于洒水降尘,对沉淀池应定期清理污泥并规范处置;

(四)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设有专门的处置系统;

(五)经过处理无法达到相关排放标准的洗车污水不得直接排入环境或市政下水系统。

附件4

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办法报告表

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名称

地址

纳税人识别号

行业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上年营业收入

从业人员数

申请核定期限起

申请核定期限止

申报及缴税方式

□三方协议自动扣款 □自行申报缴税

污染物类型

拟采用的施工扬尘产生系数

拟采用的排污特征值系数

拟采用的施工扬尘消减系数

纳税人对采用核定计算办法的意见: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日期:2018-03-30 有效范围: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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