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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和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 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全文废止】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8年7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 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优化纳税服务,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相关规定,现将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6年1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于期满之日起15日内(节假日顺延)申报缴纳当季的增值税消费税

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二、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纳税期限调整为1个月。

三、属于按季申报推广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月申报纳税,需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办理表》(附件),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办理表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1月17日


关于《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财综〔2013〕88号)有关规定,我局制定发布了《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按季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将《公告》解读如下:

一、《公告》的主要背景是什么?

为了更好地优化纳税服务,切实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进一步减轻纳税人负担,促进我市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我局决定将小规模纳税人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并制定了本公告。

二、《公告》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九条规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因此本次按季申报纳税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小规模纳税人(含个体工商户)。

三、《公告》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一是明确自2016年1月(所属期)起,我市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期限由1个月调整为1个季度。需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小规模纳税人,其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申报缴纳期限与增值税相同。

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限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二是实行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在季度内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自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纳税期限应调整为1个月。

三是属于按季申报推广范围的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按月申报纳税,需填写《小规模纳税人纳税期限变更办理表》,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四、纳税申报其他注意事项

《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是指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1日(含)后发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由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季申报,如2016年1、2、3月(所属期)应缴纳的上述税费,在2016年4月缴纳。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12月(所属期)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仍需在2016年1月份征收期结束前进行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