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韶国税发〔2013〕11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7号
)规定,自2015年4月24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国税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的服务工作,强化税源监控,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024号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8〕242号
)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国税系统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
发票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和次数的具体标准
(一)异地纳税人代开次数和金额的标准: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1个月内申请代开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且单笔(次)申请代开金额不超过5000元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超过以上标准的,不予代开。
(二)代开次数较多和累计开票金额较大的标准为:申请代开普通发票次数在1个月内达到3次(含)和累计开票金额超过2万元(含)以上的。
(三)代开金额较大的标准: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单笔(次)达到10万元(含)以上或涉及免税代开金额单笔达到5万元(含)以上的。
(四)连续12个月累计代开普通发票金额(含本次)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停止代开普通发票并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自行领购使用普通发票。
二、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审核程序、时间和权限
(一)对单笔(次)代开金额未达到较大标准的,由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岗初步审核,经办税服务厅负责人审核同意后,当天予以代开。
(二)对单笔(次)代开金额达到较大标准的,由办税服务厅代开普通发票岗初步审核,经由办税服务厅传递给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并加具核查意见,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报主管税源管理部门的局长(分局长)审核同意后予以代开。以上审核和代开发票工作要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特殊情况经县(市、区)国税局主管局长(分局长)批准的,可延长至10个工作日。
三、关于纳税人识别号的编制
对临时登记纳税人和无证照经营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按20位进行编制,即纳税人的身份证号码加补充码O至20位满位;对零散税源的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按20位码进行编制,编制方法为:L+身份证号码+补充码(0)。
四、关于代开普通发票的监控管理
(一)主管税务机关对代开次数较多和累计开票金额较大,或代开金额较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造册登记,按月移送税源管理部门。税源管理部门对办税服务厅移送的相关信息,要逐户核实,对存在疑点的,应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的情况逐户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代开普通发票后续管理。对达到代开次数较多和累计开票金额较大,或代开金额较大标准的单位和个人,应督促办理税务登记,纳入正常户管理。对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停止受理其代开普通发票业务申请。
(三)县(市、区)局征管部门应按季提取代开普通发票次数较多和累计开票金额较大,或代开金额较大的数据,由监察、征管和相关部门对代开普通发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四)市局定期提取各主管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疑点数据,对疑点数据经过筛选后下派给各单位进行核查,各单位对疑点数据核查情况要及时向市局反馈。
五、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市局统一刻制下发,各单位应指定专人保管。
六、本《通知》自收文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印发〈韶关市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实施办法〉的通知》(韶国税发〔2009〕46号)同时废止。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市局(票证中心)反映。
2013-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