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全文废止】
2017年4月13日 穗财规字〔2017〕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穗财规字〔2017〕6号)规定,保留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广州市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 穗财规字〔2020〕3号
)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起全文废止
市财政征管分局,市国税局各直属单位,市地税局局属各单位,各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民政局:
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
》(财税〔2015〕141号
),以下简称“财税〔2015〕141号文”),及省财政厅《
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的通知》 (
粤财法〔2016〕24号,以下简称“粤财法〔2016〕24号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管理工作,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资格确认权限和程序
参照
财税〔2015〕141号
文和
粤财法〔2016〕24号文规定程序,对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的权限和程序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在区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由各区民政局于每年4月10日前,根据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按附件要求向市民政局提交有关材料。
市民政局根据在市、区两级民政部门登记设立的社会组织新登记、开展公益活动情况以及年度报告、评估等情况,于每年4月25日前按照附件要求向市财政局提出市、区两级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名单。
(二)市财政局会同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于每年4月30日前进行联合确认和公示,公示期为7日。对符合公益性社会团体条件的社会组织,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将公告抄送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
(三)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的2016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按照上述程序、时间办理并予以及时公告。
二、关于资格享受范围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条件和适用对象按照中央、省有关规定执行,根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60号
),以下简称“财税〔2008〕160号文”)规定,享受主体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
三、关于资格确认依据
对新登记注册的社会组织,在登记注册环节对其公益性进行确认。对已经登记注册且已经运行的社会组织,按
财税〔2008〕160号
文中规定的条件进行确认。对有关资格条件难以确认的,可以由社会组织提供或组织必要的核查。
四、信息公开
我市应按照
粤财法〔2016〕24号文要求建立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信息公开制度,我市财政、国税、地税、民政部门应在本部门门户网站专栏公布我市的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相关信息,以方便纳税人和社会组织查询。
五、关于后续管理问题
按照“放管结合”的要求,我市财政、税务、民政等部门要加强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基金会的后续管理,加大对其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力度。在监督检查或税务检查中,发现不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取消其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评估修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分别向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民政局反映。
附件:1.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不含基金会)
2.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信息表(基金会)
广州财政局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广州市民政局
2017年4月1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