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住宅)核定征税租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01-09-07 穗地税发〔2001〕22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7]6号 )规定,全文废止。
改按《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穗地税发[2006]126号)文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征收分局:
由于目前房产
租赁市场情况发生了变化,为进一步做好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的税收征管工作,经研究,对我局《
关于贯彻《调整我市城镇个人出租自有房产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1]36号
)中的“单位面积计税租金标准”调整如下:
1.房产类型中第一档“高层”暂减按80%征收;
2.房产类型中第二档“一般”和第三档“其他”暂减按60%征收。
本规定从2001年9月(税款所属时期)起执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