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通发票“电厅申领、邮政配送”业务的通告【全文废止】
2014年9月5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通告2014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失效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规定,2017年4月24日起本文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14年9月10日起,在全市开通发票“电厅申领、邮政配送”业务。本市已使用智能办税终端(含CA数字证书)的纳税人登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电子办税服务厅”申领发票,通过审核后,邮政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将发票免费配送到其指定地点。详情可致电12366—2或登录www.gzds.gov.cn咨询。
特此通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