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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1991年07月31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1〕43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91)豫财农税字第 24号 《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从1991年 1月 1日起恢 复征收耕地占用税,我部1987年6月25日以(87)财农字第206号文颁发的《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中已作了明确规定,属于1990年底前明确的上缴国家财政的各项规定范围。我部(91)财农税字第3号文件与铁财 [1991]10号文件精神是一致的,各地应遵照执行。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