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9]14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市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本法规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9]19号
),以下称19号文)转发给你们,市局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市属各区(含花都区、番禺区、南沙区)纳税人申请减免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凡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下(含3万元,下同)的,由市属各区地方税务局按照
19号
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年减免税额分别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二、从化、增城两市纳税人申请减免
房产税,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八条规定进行审批。申请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下的,由当地地方税务局按照
19号
文规定的困难减免认定原则进行审批,同时抄送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备案;城镇
土地使用税年减免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
三、税务机关按年集中受理纳税人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的减免申请,受理期是当年的6月份,市属各区(市)地方税务局上报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审批减免的请示,须在7月30日前报送。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房产税、城镇
土地使用税减免工作适用上述规定。
原《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函[2005]34号
)第一、二点和《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5]90号
)第一、二、三点同时废止。
2009-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