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的通知
2013年9月2日 粤地税发[2013]87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海事局,横琴新区地方税务局,顺德区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做好船舶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
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各项规定,在广州、肇庆等地已建立的船舶
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机制基础上,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发布《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3年第1号),以下简称《
公告》)的相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做好船舶
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积极配合,做好船舶
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
对船舶征收
车船税,有利于加强船舶管理,促进水上运输和相关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我省船舶数量多、分布面广、流动性大,船舶
车船税征管较为困难。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
公告》的有关规定,地级市地税机关主动争取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支持。海事管理机构发挥船舶监督管理优势,通过直接代征或者向地税机关提供船舶信息、协助把关等方式,支持和配合地税机关做好船舶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二、创造条件,健全机制,开展好船舶
车船税代征工作
为方便纳税人缴纳税款,提高船舶
车船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降低税收征管成本,凡在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管理的应税船舶,其
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地税机关委托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代征。地级市地税机关负责统一与同级海事管理机构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单位的代征范围和内容、代征税款的解缴方式和具体期限、代征手续费的支付比例和支付方式等方面的内容,明确各方职责。同时切实做好
车船税税收政策宣传服务和有关征管业务指导培训工作。海事管理机构应积极接受当地地税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年度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
车船税,共同做好委托代证船舶
车船税的在关工作。在具体执行中遇到问题,双方协商解决,需要上级部门协调的,逐级请求上报。
三、搭建畅通渠道,及时交换信息,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各级地税机关与海事局管理机构要充分依托信息技术手段,建立沟通协调机制,搭建畅通的信息交流渠道,及时交换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船舶纳(减免)税信息等船舶
车船税相关信息,切实加强船舶
车船税的源头控管,堵塞征管漏洞,确保船舶
车船税收工作顺利进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