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和《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实地查验有关问题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2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
现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事后实地查验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且发票月领购量为50份以上(含50份)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开展事后的实地查验。
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月26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