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新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落实税务行政审批清单制度,方便纳税人办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
》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决定向社会公开佛山市国税系统目前保留的税务行政审批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公开的行政审批事项,是佛山市各级国税局(含市国税局)实施,以及虽由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实施,但业务流程经过佛山市国税系统的审批事项。
二、全市各级国税局不得在本公告公开的清单外实施其他行政审批,不得以事先备案等名目或形式搞变相审批,坚决杜绝随意新设、边减边增、明减暗增、明放暗收等现象。对违反规定的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全市各级国税局在公告施行后,要做好取消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调整相关涉税操作规程,对管理中发现的新问题及时向上级机关反馈。同时要注重收集和研究社会各界对税务行政审批改革方面的意见。
四、市国税局收集社会各界对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意见的联系方式是:佛山市国税局政策法规科,电子邮箱:fsgsleader@foshan.gov.cn。各区国税局也应公布收集行政审批改革意见的联系方式。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2014年11月12日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审批事项公开目录
序号 |
项目编码 |
审批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 |
审批 类别 |
设定依据 |
共同审批部门 |
审批对象 |
备注 |
1 |
24002 |
省级税务机关(2000万以下地(市)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第2款:“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
无 |
纳税人 |
|
2 |
24003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第3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
无 |
纳税人 |
|
3 |
24004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7条:“纳税人对税务机关采取本条规定的方法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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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24005 |
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无 |
行政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施机关:区县税务机关。 |
无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
5 |
24006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8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应当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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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24007 |
共同主管税务机关的上级机关 |
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 |
无 |
行政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127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一条所称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是指经各机构、场所所在地税务机关的共同上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非居民企业经批准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后,需要增设、合并、迁移、关闭机构、场所或者停止机构、场所业务的,应当事先由负责汇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告;需要变更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主要机构、场所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 |
无 |
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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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24008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办理税务登记(注销、外出经营报验)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16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
无 |
纳税人 |
|
8 |
24009 |
主管税务机关 |
偏远地区简并征期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36条:“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第16条:“定期定额户经营地点偏远、缴纳税款数额较小,或者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有困难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简并征期。但简并征期最长不得超过一个定额执行期。简并征期的税款征收时间为最后一个纳税期。”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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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24012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7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实施机关:县以上国家税务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3条:“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具体认定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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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24013 |
主管税务机关 |
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第4条:“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开具货运专票后,如发生应税服务中止、开票有误以及发票抵扣联、发票联均无法认证等情形,且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需要开具红字货运发票的,实际受票方或承运人可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对并出具《开具红字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
无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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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24014 |
主管税务机关共同上级机关 |
对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的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2条:“纳税地点:(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各省财政厅(局)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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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24015 |
税务总局 |
两个或两个以上纳税人合并缴纳增值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政部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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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24016 |
税务总局 |
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继续抵扣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 |
无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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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24017 |
主管税务机关 |
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申请继续抵扣的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8号)第1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已认证或已采集上报信息但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稽核比对结果相符但未按规定期限申报抵扣,属于发生真实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客观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允许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其进项税额。” |
无 |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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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24018 |
省级税务机关 |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16 |
24019 |
主管税务机关 |
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留抵税额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部分项目进口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0〕100号)第3条:“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进口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申请后,应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纳税人实际进口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进口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2011〕107号):“三、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的申请和审批。(一)企业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购进设备留抵税额。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申请后,应审核企业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是否符合现行政策规定,其注明的设备名称与企业实际购进的设备是否一致,申请退还的购进设备留抵税额是否正确。审核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17 |
24020 |
主管税务机关 |
增值税即征即退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3条:“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 《财政部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 (1994)财预字第55号)第1条第3款:“退税的审批管理由财政部门、或财政部门委托征收机关(税务和海关)和国库密切配合,共同负责。严防少征税多退税现象的发生。” |
无 |
纳税人 |
|
18 |
24021 |
税务总局 |
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5项: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情况进行核实,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第1条:“国家税务总局接到购货方和项目单位的免税申请以及财政部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后,通过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对免税申请所购货物的有关情况进行核实,并向国家税务总局出具证明材料,如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与财政部出具的证明材料的相关内容一致,国家税务总局向供货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供货方销售有关货物免征增值税的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主管部门、购货方和项目单位。” |
商务部、财政部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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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24022 |
主管税务机关 |
促进残疾人就业企业增值税退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9项:民政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及民政福利工业企业生产增值税应纳税货物退税审批,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税务机关和主管税务机关;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取得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 |
无 |
纳税人 |
|
20 |
24023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同级财政、粮食部门 |
纳税人 |
|
21 |
24024 |
主管税务机关 |
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和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以及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 |
1.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
2.对经营免税项目的粮食经营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
3.有政府储备食用植物油销售业务的企业增值税免税资格的审核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22 |
24025 |
主管税务机关 |
拍卖行拍卖免征增值税货物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3 |
24026 |
主管税务机关 |
软件产品增值税退税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三、满足下列条件的软件产品,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政策……” |
无 |
纳税人 |
|
24 |
24027 |
主管税务机关 |
营改增后随军家属优惠政策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5 |
24028 |
主管税务机关 |
营改增后军队转业干部优惠政策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26 |
24029 |
主管税务机关 |
营改增后退役军人优惠政策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民政部门 |
纳税人 |
|
27 |
24030 |
主管税务机关 |
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审批 |
1.外贸企业免退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17个子项总的设定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34项: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
无 |
纳税人 |
|
2.生产企业免抵退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3.出口企业视同出口货物退(免)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
|||||
4.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免抵退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退(免)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5.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6.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变更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7.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注销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8.集团公司具有免抵退税资格成员企业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9.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格的认定、审核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研发机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10.逾期申报退(免)税批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11.生产企业出口的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免抵退税审核、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有关退(免)税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
12.出具出口货物退(免)税相关证明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51号)第15条:“出口商提出办理相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证明的申请,税务机关经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及时出具相关证明。” |
无 |
纳税人 |
|
||||
13.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免)税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10〕52号)第2条:“主管融资租赁船舶出口企业的国家税务局负责融资租赁船舶出口退税的认定、审核、审批及核销等管理工作。” |
无 |
纳税人 |
|
||||
28 |
24031 |
税务总局 |
列入车辆购置税免税图册的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车辆生产企业或纳税人 |
|
29 |
24032 |
主管税务机关 |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30 |
24033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退车的退税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31 |
24034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购置税完税车辆不予登记的退税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32 |
24035 |
主管税务机关 |
车辆购置税已完税设有固定装置非运输车辆退税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 |
无 |
纳税人 |
|
33 |
24036 |
地(市)级国家税务局 |
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关于城市公交企业购置公共汽电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34 |
24039 |
省级税务机关 |
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的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28项:对企业汇总缴纳消费税审批,实施机关:税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4条:“纳税人的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
同级财政部门 |
纳税人 |
|
35 |
24040 |
国家税务总局 |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条例第十条所称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的核定权限规定如下:(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6号)第7条:“《清单》和《明细表》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于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国家税务局)。省国家税务局应于次月15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
无 |
纳税人 |
|
36 |
24041 |
税务总局、省级税务机关 |
白酒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核定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1条:“(一)卷烟、白酒和小汽车的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送财政部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白酒消费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37 |
24042 |
主管税务机关 |
葡萄酒消费税退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
38 |
24043 |
主管税务机关 |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审批 |
1.乙烯、芳烃生产企业退税资格认定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
进口地海关 |
纳税人 |
|
|
|
|
2.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免税数量审批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退(免)消费税暂行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
|
3.乙烯、芳烃生产企业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执行部分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87号):“三、自2011年10月1日起,对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的企业(以下简称使用企业)购进并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按实际耗用数量暂退还所含消费税。使用企业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退税工作。”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石脑油 燃料油生产乙烯 芳烃类化工产品消费税退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2号):“二、使用企业仅以国产油品生产化工产品,向主管税务机关(以下简称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办理退税时,税务机关根据使用企业生产化工产品实际耗用的油品数量核定应退税金额,开具收入退还书,使用‘成品油消费税退税’科目(101020121)退税。三、使用企业既购进国产油品又购进进口油品生产化工产品的,应分别核算国产与进口油品的购进量及其用于生产化工产品的实际耗用量,向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退税资料进行审核。对国产油品退税,按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办理。” |
进口地海关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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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24044 |
主管税务机关 |
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3条:“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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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24045 |
主管税务机关 |
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第22条:“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退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及时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经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申报补缴消费税。”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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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24046 |
主管税务机关 |
消费税税款抵扣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第2条:“二、关于消费税税款抵扣的管理(一)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二)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消费税申报抵扣凭证上注明的货物,无法辨别销货方是否申报缴纳消费税的,可向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发函调查该笔销售业务缴纳消费税情况,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实并回函。经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回函确认已缴纳消费税的,可以受理纳税人的消费税抵扣申请,按规定抵扣外购项目的已纳消费税。”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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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24047 |
主管税务机关 |
成品油消费税征税范围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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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24048 |
主管税务机关 |
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含与港澳台协议)待遇审批 |
1.享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对方居民身份审核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第146项:协定国居民申请享受协定税收待遇确认,实施机关:税务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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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取得协定(含与港澳台安排、协议)待遇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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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24049 |
地(市)级税务机关 |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的认定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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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24050 |
税务总局 |
预约定价期满后对需要续签的企业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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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24051 |
税务总局 |
企业就成本分摊协议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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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24052 |
主管税务机关 |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居民企业适用行业及所适用的利润率的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无 |
非居民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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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24055 |
省级税务机关 |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实施居民企业认定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9号),“符合《通知》第二条规定的居民企业认定条件的境外中资企业,须向其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居民企业认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居民企业身份进行初步判定后,层报省级税务机关确认。”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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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24056 |
省级或地(市)级税务机关 |
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所得税全额缴入中央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函〔2011〕18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1号)明确的所得税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及下属二级分支机构的名单中,其在我省的三级分支机构名单省国税局已以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明确。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由三级分支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经各地级以上市国税局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省国税局备案。对税务机关明确名单外的分支机构,不得作为所属企业的分支机构管理。”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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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
24057 |
主管税务机关 |
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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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24058 |
主管税务机关或省级税务机关 |
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业务的核准 |
1.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务重组业务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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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债权转股权业务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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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股权收购业务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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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资产收购业务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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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业务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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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企业分立业务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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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企业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条件的跨境重组业务的核准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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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24060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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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24061 |
主管税务机关 |
安置残疾人员和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工资的加计扣除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四、企业应在年度终了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本通知第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及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办理享受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的备案手续。”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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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
24062 |
主管税务机关 |
创业投资企业享受创业投资所得税优惠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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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
24063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享受符合条件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缩短折旧年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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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 |
24064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享受综合利用资源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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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 |
24065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享受文化体制改革中转制的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 |
中宣部、财政部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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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 |
24066 |
主管税务机关 |
电网企业新建项目分摊期间费用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网企业电网新建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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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 |
24069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享受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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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
24070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简易征收和饶让抵免的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操作指南》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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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24072 |
主管税务机关 |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享受免税收入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2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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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24073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一、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的农、林、牧、渔业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的规定标准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为进一步规范农产品初加工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2008〕149号,以下简称《范围》)涉及的有关事项细化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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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24074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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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 |
24075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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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 |
24076 |
主管税务机关 |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的专用设备的投资额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08〕48号):“一、企业自2008年1月1日起购置并实际使用列入《目录》范围内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可以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企业当年应纳税额不足抵免的,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个纳税年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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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
24077 |
主管税务机关 |
软件、集成电路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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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 |
24078 |
主管税务机关 |
动漫产业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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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
24079 |
主管税务机关 |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二、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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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 |
24080 |
主管税务机关 |
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的备案核准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及清洁发展机制项目实施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0号):“一、关于清洁基金的企业所得税政策。对清洁基金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
无 |
纳税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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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
24085 |
省级税务机关 |
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 |
无 |
非行政许可审批 |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权限下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各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即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详见国税发〔1999〕234号文件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具体办理审批事宜,审批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并抄送各省注册税务师协会。” 具体按现行《关于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9〕76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47号):“四、事务所在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负责审核批复;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分所的,由分所所在地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及事务所申报材料上报税务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8〕87号)文件精神及总局机构改革方案,原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部分行政职能划入纳税服务司,负责拟订注册税务师行业法规、政策和制度,并监督实施。以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调整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审批管理方式的通知》(国税办发〔2009〕5号)文件精神审批权限已下放,由各省注册税务师管理机构审批,最后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备案。具体按现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2007〕120号)文件有关规定办理。 |
无 |
税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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