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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道路客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道路客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全文废止】
 2011-06-03                                                      穗地税发〔2011〕6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各区(县级市)交通局:
为加强道路客运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决定对我市道路客运发票管理有关事项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7月1日起,我市道路客运发票管理方式由原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委托广州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运管局”)管理调整为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发放和管理,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做好用票单位资质审查和购票数量审核工作。
二、道路客运发票管理方式调整后,道路客运发票种类和领购方式按规定作相应调整(见附件1),请各用票单位严格按新要求执行。
三、各用票单位领购发票时,应填写《道路客运发票领用(自印)申请表》(见附件2),经市运管局审核同意后,再到所属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见附件3)。
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增城市和从化市各用票单位领购发票也应按本文要求执行,经所属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加具审核意见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领购手续。
四、为避免浪费,原由市运管局发放的道路客运发票使用可延至2011年12月31日。超过此期限未使用的空白发票,不再使用,并由市运管局在2012年2月29日前集中向白云区地方税务局缴销。
五、各用票单位应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定期报送道路客运发票使用情况。
由于广东省道路客运限额发票用量较大,为保证发票供应,请各用票单位在每年3月、6月、9月和12月的5日(节假日顺延)前向各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下一季度的用票计划。
六、出租客运行业发票维持原管理方式(包括机打、定额发票),暂不作调整。
特此通知。

附件:1.道路客运发票种类和领购方式调整前后对照表.xls .xls
2.道路客运发票领用(自印)申请表.doc

3.领购道路客运发票业务流程.xls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