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市燃气工程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复函
1990年9月3日 税三[1990]518号
广州市燃气工程总指挥部:
你部(90)燃气字第35号《关于申请免交
土地使用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油制气工程建设用地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按规定缴纳
土地使用税。但考虑到油制气工程是我市公用事业的重点工程,工程规模较大,而且资金来源大部分是用户集资,实际投资大幅度超过原来概算的实际情况,我局同意对该工程用地在建设期间给予免征
土地使用税的照顾。对已经完工交付使用的燃气工程项目用地,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同时请你部向市税务局第三分局办理
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鉴定手续。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