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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市区分享比例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市区分享比例的通知
京政发〔2018〕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为做好环境保护税收入市区分享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境保护税均纳入市与区分享范围。

二、市级分享环境保护税收入的50%,各区按照税收缴纳地分享环境保护税收入的50%。

三、环境保护税收入暂不纳入体制上解区上解基数。

四、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工作。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北京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5日



解读《北京市环境保护税收入市区分享比例》

日期:2019-04-05     来源:北京市财政局 
  为保障环境保护税征缴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制定出台《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市区分享比例的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市与区收入分享比例。

  一、政策背景

  为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国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并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法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2017年12月,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国发〔2017〕56号)提出: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将环保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二、基本原则

  按照我市现行市与区财政管理体制要求,在中央明确环保税收入归属后,市级应相应制定环保税收入市与区分享政策。参照中央政策,市级依据以下原则确定了环保税收入市与区分享政策:

  1.事权与财权相匹配原则。环境保护工作是市区两级共同事权,因此,环保税收入应由市区两级分享。

  2.市区两级收入相对稳定原则。环保税主要是由原排污费平移,环保税市与区分享比例与原排污费分享比例保持一致,确保市区两级收入相对稳定。

  3.市区两级财力相对稳定原则。为保障改革前后市区两级财力相对稳定,支持各区政府加大对环保领域的投入,各区分享的环保税收入暂不纳入体制上解区上解基数,全部由区级留用。

  三、主要内容

  按照上述原则,市级确定环保税收入市与区分享政策,具体内容是:

  (一)所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缴纳的环保税均纳入市和区分享范围。

  (二)市级与区级各分享环保税的50%。

  (三)环保税收入暂不纳入体制上解区上解基数。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官网
【环保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