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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9〕97号 2009-04-10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局属各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部分行业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的通知》 ( 穗国税发〔2009〕53号,经研究,确定2009年部分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范围如下:

序号

行业

上一年度

销售(营业)收入

应税所得率

%

备注

1

制造业

2000万(含)以下

5-15

2000万以上

6-15

2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000万(含)以下

4-15

1000万以上

5-15

3

建筑业

2000万(含)以下

8-20

2000万以上

10-20

4

服务业-饮食业

500万(含)以下

8-25

500万以上

10-25


上表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期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上表以外其他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仍按《关于印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指引的通知》 ( 穗地税发[2008]173号,以下简称《指引》)的规定执行。
外地来穗经营、临时经营除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外,应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本通知下发前已按《指引》规定应税所得率幅度标准执行的,不再进行调整。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