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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


按照《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 》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5号)和《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粤财法〔2011〕109号)有关规定,现将《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6]121号第二条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8]159号全文予以废止。个人出租住宅房屋应征收的各项税费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