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征收耕地占用税的批复
内地税字[2009]256号
税谱®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18-10-29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发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2019年新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财政部 税务总局 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的公告》 ( 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81号),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内蒙古自治区县级行政区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决定》、,请结合引用。
呼伦贝尔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公路建设占用耕地是否征收耕地占用税的请示》(呼地税发[2009]5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的有关规定,对公路建设占用耕地(包括林地、草地)减按每平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请你们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和《内蒙古自治区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
》的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二〇〇九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