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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6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2023年第3号规定, 申请减免税款所属期为2023年1月1日之前的,按照本文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 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规定,现就我省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纳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减税或免税:
(一)因风、火、水、地震等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发生重大损失的;
(二)受市场因素影响,难以维系正常生产经营,发生亏损的;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停产、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四) 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重点扶持的。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享受房产税优惠政策的,不得享受房产税困难减免。
三、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9]19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2017-10-1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准确把握《公告》内容,现解读如下:
一、本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战略部署,大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最大程度为企业减负,最大限度帮扶困难企业,在征求全省意见的基础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对《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减免政策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9]19号的内容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和完善,制定了《公告》。
二、纳税人申请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以下简称困难减免税)的注意事项
(一)《公告》第一条第(二)款所称的亏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的“亏损”或《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规定的“亏损”。
(二)《公告》第一条第(三)款所称破产,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
(三)《公告》第一条第(四)款是指地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深汕特别合作区管理委员会,广州、深圳市的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发展和改革部门文件明确重点扶持的。
三、执行日期的规定
本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审批时间)起施行,有效期5年。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