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江门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外出经营税收管理办税流程,提升纳税人办税体验,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意见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16)20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国税系统纳税人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江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在江门市范围内跨县(区、市)经营的,不再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江门市国税系统管辖的纳税人到江门市以外经营的,可通过广东省电子税务局全流程办理《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开具、缴销和税款预缴等事项。
三、我市国税系统原外出经营税收管理相关规定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本公告执行。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