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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关于对铁路线路以外用地恢复征收耕地占用税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年01月11日财政部财农税字〔1991〕3号公布 实施)


税谱®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我部(87)财农字第 206号 文件规定,铁道部经济承包范围以内的建设用地,“七五”期间免交耕地占用税,对其中应予征税的建设占用耕地,从1991年开始征税。这对于稳定铁路 经济承包政策,支持铁路事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现在免税已到期,应恢复征税。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据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规定,铁路线路免征耕地占用税,即铁路 线路以及按规定两侧留地和沿线的车站、装卸用货场仓库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其他用地不在免税之列。

  二、从1991年 1月 1日起, 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项目免税外,铁路部门其他项目如铁路系统其他堆货场、仓库、机修厂、车辆厂、招待所、疗养院、职工宿舍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税之列,应照章征 收耕地占用税。


来源:财政部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