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财政厅山东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财税[2009]111号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财税[2013]54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拟废止的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表》规定,全文废止(按照鲁财税[2013]54号文,该文件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鲁财法〔2015〕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支持弱势群体,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的规定,经省政府批准,自2009年7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和烈属人员的劳动所得以及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山东省个人所得税减征管理办法》的规定继续减征个人所得税。
二○○九年十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