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1年3月24日 税三〔1991〕14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废止已失效的地方税收规范性文件、规费文件的通知 》 ( 穗地税发[2005]220号)规定,“企业安置残疾人和贫困户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给予免征房产税照顾”废止,改按《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04]332号
)第二条的新规定执行。(穗地税发〔2005〕90号转发)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市税务各分局,各区、县税务局:
为做好一九九一年度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的征收工作现对有关几个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使
房产税与
土地使用税对福利企业照顾政策相一致,从一九九一年起,我市(含四县)民政部门、乡镇、街道办的福利工厂(企业)安置聋、哑、盲、残、痴呆人员和贫困户人员(指乡镇、街道评定公布的贫困户,脱贫后不再计算)就业占生产人员总数百分之三十五以上的,给予免征
房产税照顾。市局税三(1987)284号相应停止执行。
二、目前我市正在进行房改工作,凡企业职工宿舍已进行房改,售给职工个人的,从房屋产权转移之月份起,其纳税人应是购房人,如房屋为个人自有自住的,免征
房产税,如房屋用于营业或出租的,则应按规定征收
房产税。
三、个人自有房屋,凡按房管部门规定租金标准出租给居民的住宅用房,在现行租金未调整前,对其暂按应交
房产税额给予减征80%的照顾。
广州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