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发[2004]17号 2004.2.4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 ( 浙地税发〔2005〕121号
)规定,,本法规自2006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2年第10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不发宁波),浙江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稽查局、外税分局:
当前,我省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发放标准不一,还有不少单位采取包干办法发放差旅费津贴和误餐补助,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4〕89号
)中“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津贴和补贴,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为规范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现就我省个人取得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我省个人每月取得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统一规定为:差旅费津贴200元、误餐补助200元。超过部分并计“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