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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作如下修改:
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修改为“20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解读.doc
2.相关文件依据.zip
3.现行《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税费金退库”、“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规定.doc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5年1月27日 
关于修订《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有关内容的解读

2014年8月4日,我局发布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的公告》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下称《规程》)。为了进一步强化依法治税,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现将《规程》第三部分第四条“税费金退库”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审批和送国库办理时间)”修改为“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第三部分第六条“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第(四)项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修改为“20日”。

现行《办理涉税事项业务规程(征管类)“税费金退库”、“延期缴纳税款”事项的规定

税费金退库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申请退税。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

4.《广东省地方财政预算收入退库管理办法》。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退(抵)税款申请表》一式四份;

2.缴款书或完税证或银行缴税回单;

3.申请报告;

4.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5.减免税批准通知书(减免税退库适用);

6.与纳税人名称相符的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可提供负责人的银行账号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7.法律法规对特定业务税费金退库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办理时限

30个工作日(不包括送财政部门审批和送国库办理时间)。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相关部门办理→纳税人相关账户收到所退税款。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退(抵)税款申请表》


延期缴纳税款

(一)业务描述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特殊困难具体指: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二)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办法》(粤地税发〔2003〕86号);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审批权限下放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三)纳税人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报告;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

3.纳税人开立的所有银行帐户的清单;

4.当期纳税申报表及资产负债表;

5.当期末银行对帐单、应付职工工资的总帐及明细帐、列支社会保险费的管理费用帐、社会保险费的支出预算报告;

6.当期现金流量表(对于年度税款的延期缴纳,还需报送上一年度的现金流量表);

7.灾情报告或事故证明。

(四)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五)办理流程

纳税人提出申请→办税服务厅受理→办税服务厅领取结果。

(六)涉及的表证单书

1.《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2.《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3.《不予批准延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全国县级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1.0版)》关于退(抵)税办理的规定

4.23  退(抵)税办理

4.23.1-111  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业务描述】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依职权退

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 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退还手续。

【报送资料】

1)《退(抵)税申请审批表》2份。

2)纳税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纳税人申请退税但是不能退至原缴税账号时,应当向税务

机关提交说明材料。

4)多缴税费其他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基本规范】

1)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应当立即

办理退还手续。

2)办税服务厅接收资料,核对纳税人报送资料是否齐全、是

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出具受理通知书,提示

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主动告知办理结果;不符合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

人应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3)税源管理或收入核算等部门核实。

4)确属多征税款的,收入核算部门向国库传递《税收收入退

还书》,办理退库手续,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 30 日内将签署意见的《退(抵)税申请审批表》交纳税人。

5)如核实未发现多征税款的,办税服务厅在受理后 10日内告知纳税人原因。

【升级规范】

1)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申请办理时

限缩短至 15个工作日

2)提供互联网络或移动终端预申请、办理进度查询等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第四十二条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第七十八条 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