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1号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_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韶关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
)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广东省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9号
),以下简称《办法》)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韶关市国税系统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推进科学民主决策,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对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
(一)市级: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部门办理的拟处罚金额超过100万元(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二)县区级: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理委员会负责审理所属稽查部门办理的拟处罚金额超过50万元(含本数)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拟处罚金额超过上述标准的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应纳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范围。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标准内调整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报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二、审理案件数量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审理的重大税务案件数量每年不得少于2宗。
三、报表报送时间
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当于每年1月5日之前,将本辖区上年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开展情况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统计表报送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韶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国家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韶国税发〔2013〕11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韶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