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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常用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 》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附件1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 规定,全文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有关工作部署,加强对税收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规范管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并对《广东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点版)作进一步细化,形成《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规范全市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防止税收执法裁量权滥用,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广州市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广州市地方税务系统各级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定义】本办法所称的税收执法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执法中对法律事实的理解、认定的裁量权力和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四条 【裁量原则】地税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符合法律原则和立法精神,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合法、合理原则。
第五条 【规范管理手段】地税机关采取建立规则、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指引和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对税收执法裁量权的行使实行综合管理规范。
第六条 【程序】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
第七条 【案例指导】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局”)不定期发布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指导所属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
第八条 【职责分工】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牵头负责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行使工作,对税收裁量权行使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责任制考核工作,受理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案件的报备,会同相关处室对报备的案件进行审核,发布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市局业务处室按照职责分工对行政处罚、减免税、税收核定等裁量事项的裁量基准逐步予以细化、量化,并向社会公布。市局监察部门负责对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开展执法监察工作,处理执法裁量权行使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市局信息部门负责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信息化保障工作。
局属各单位参照市局规定明确本单位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的内部职责分工。



第二章 规范制度



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制定要求】有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的地税机关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表述准确,避免产生歧义,对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条件、种类、幅度等要素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以减少税收执法裁量权空间。
第十条 【权利保障与公开】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依法保障行政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执法依据、理由和结果应当依法公开。
第十一条  【告知义务】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依法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回避、申请听证的权利。
行使执法裁量权的决定文书应告知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二条  【应当回避情形】税务人员在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向行政相对人表明身份,如与行政相对人存在以下关系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第十三条  【酌情回避情形】存在以下可能影响公正裁量利害关系的,由裁量权行使人员的分管领导决定裁量权行使人员是否回避:
(一)  裁量权行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第十二条列举之外的其他亲属关系的;
(二)   裁量权行使人员与行政相对人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   行政相对人投诉裁量权行使人员的;
(四)   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裁量的情况的。
第十四条  【回避程序】行政相对人依法申请回避的,应当在行政处理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地税机关应在3日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
税收执法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回避人员的主管领导应当在3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回避的决定。
第十五条  【公平裁量原则】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在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
第十六条  【参照先例原则】局属单位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对裁量事项参照先例和市局发布的典型案例作出公正、公平的处理。
第十七条  【证据审核认定】地税机关做出税收执法裁量权决定应当以证据证明的事实为根据。
执法人员应当运用逻辑推理和税务工作经验,对涉及裁量事项的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分析判断,确定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证明关系,排除不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准确认定事实。
执法人员应对证据资料的形式和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合法性审核。
执法人员应对行政相对人提供证据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尽职审核。
第十八条  【陈述申辩权保障】地税机关应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行政相对人和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成立的,地税机关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九条   【听证制度】地税机关作出的税收执法裁量决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听证的,应当依法开展听证。
地税机关作出重大执法裁量决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必须听证的,地税机关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听证。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应遵守《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1996〕190号)的规定,其他听证可以参照该办法的程序性规定。
第二十条  【集体审议制度】以下重大、疑难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应实行集体审议:
(一)  减免税审批、稽查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实行集体审议的裁量事项;
(二)  认定事实、证据、定性或适用法律、政策依据争议较大的裁量事项;
(三)  拟作出的裁量决定在幅度、比率、比例、金额等与同类普通案件差异较大的裁量事项;
(四)  其他需要实行集体审议的裁量事项。
第二十一条    【裁量因素】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一)行政相对人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等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配合地税机关开展调查、处理的情况;
(三)其他普通行政管理相对人在所涉裁量权方面的一般状况;
(四)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的根本目的;
(五)社会公众对所涉裁量权的认知情况。
第二十二条    【非相关因素排除】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时,应当排除以下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一)  与法定裁量条件、内容无关的行政相对人的身份、地位等因素;
(二)   地税机关、税务人员与行政相对人的利益关系;
(三)   与本案无关的人员干预;
(四)   其他与案件本身无关的因素。
第二十三条    【遵循裁量基准】地税机关行使税收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以下简称《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中既可按涉案发票份数也可按涉案金额处罚的发票违法行为,应按照处罚孰重的原则适用相应的处罚基准。
第二十四条    【参考案例指引】地税机关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应参考市局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行使案例指引,依循规范指引实施税收执法裁量权。
第二十五条    【有利于相对人的解释原则】税收规范性文件存在两种或两种以上合理解释的,行使裁量权时应选择最有利于行政相对人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最小损害原则】地税机关做出行政行为,可以采取不同方式实现行政目的的,应当选择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第二十七条    【说明理由制度】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实行说明理由制度。
处理决定书、处罚决定书、批复等裁量权文书的内容应就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作出充分说明。



第三章 保障监督



第二十八条    【监督途径】地税机关应通过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监察、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等工作加强对税收裁量权行使的检查监督。
地税机关可采取专项、专案检查的方式对特定裁量事项或裁量权行使案件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十九条    【报备制度】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实行报备制度。局属单位应向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报备重大裁量权行使案件。由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会商有关处室,对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
第三十条  【具体报备事项管理】以下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应当在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报备:
(一)各区(市)地方税务局对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或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罚款的;
(二)  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备案类减免税实际或预计减免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
备案类减免税实际或预计减免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由各征收单位按照备案类减免税管理规定强化管理。
稽查案件的报备范围按照《广州市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及备案操作流程》(穗地税法函〔2008〕第2号)的规定执行。
由省、市局审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外资企业及个人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营业税减免等案件,或由省、市局决定的契税、耕地占用税减免等其他裁量权案件,以及已纳入税收征管系统管理的备案类减免税案件不需报备。
第三十一条    【报备流程、资料】局属单位拟做出涉及重大裁量权行使决定,或已向纳税人出具是否同意减免税备案的文书的,应填写《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案件提请报备书》,连同以下报备资料一并报送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
(一)  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案件提请报备书;
(二)  拟发出的税收执法裁量权决定文书或是否同意减免税备案的文书;
(三)   案件的主要证据、资料;
(四)   局属单位认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二条    【报备处理】对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报备的的案件,市局政策法规工作部门于3日内对报备案件进行初步审核,认为拟作出的决定合法、合理的,通知报备单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认为存在合法性或合理性问题的,应于3日内先行通知报备单位暂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然后会同相关部门共同会商审核,必要时召开市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会议集体审议,于15日内向报备单位发出《重大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案件审查意见函》。因案情复杂需延长审核时间的,经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
对于局属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报备的案件,市局如有不同意见的,应于30日内向报备单位反馈。
第三十三条    【报备单位异议处理】报备单位对审查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审查意见函》之日起10日内,进行书面陈述申辩。市局政策法规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对案件再次论证,于20日内作出决定。
第三十四条    【责任追究】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中有执法过错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国税发〔2005〕42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试行)》(穗地税发〔2002〕280号)的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执法人员在税收执法裁量权行使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对行政相对人追责】地税机关在行使税收执法裁量权、开展检查监督时发现行政相对人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配套案例】《税收执法裁量权规范行使八大案例指引》另文下发与本办法配套参照适用。
第三十七条    【时日】本办法的“3日”指工作日,“10日”、“15日”、“20日”、“30日”指自然日。

第三十八条    【解释权】本办法由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附件1【废止】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

处 罚 依 据

违法程度

违法情节

处罚基准

(一)违反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

1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注销或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换证手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10/天(天数自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次日起算,下同)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100/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

2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轻微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10/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50/天的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以20/天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以100/天的罚款;且罚款总额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同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法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5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税款流失金额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6

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没有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元以上1000以下罚款。

一般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但未造成税款流失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以下罚款。

严重

利用骗取的税务登记证从事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税款流失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7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三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下罚款;可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账簿管理和完税凭证管理规定的行为

8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9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

纳税人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且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满30日未改正,或故意损毁或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或损坏、丢失、擅自销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12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且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0份以下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不改正的,或者虽改正但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在51份以上,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3

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未开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未开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未开发票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未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未开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未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4

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数量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能在限期内改正的,

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且限期内不改正的。

5000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5

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6

使用非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者虚假申报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7

拆本使用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四)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拆本使用发票1本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拆本使用发票2本以上,4本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拆本使用发票5本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8

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五)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19

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六)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凭证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者凭证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凭证金额在3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凭证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凭证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凭证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0

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七)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1

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八)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改正,且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定额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2

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九)项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的。

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因客观情况无法改正造成危害后果的。

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3

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或者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限期内改正,且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限期内不改正,或者虽改正但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4

丢失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或丢失已验销发票的存根联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25

擅自损毁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轻微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5份以下的,

可以处5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定额发票金额在3000元以上(不含本数)5000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6份以上10份以下的。

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定额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或非定额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2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2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6

虚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虚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虚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或虚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虚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虚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7

非法代开发票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以上(不含本数)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代开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0万元以下,或代开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

代开发票金额在100万元(不含本数)以上,或代开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28

非法印制发票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100份以下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的。

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5万元罚款。

29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情节严重的。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

(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30

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或者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情节严重的。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较轻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0份以下的。

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般

发票金额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11份以上50份以下的。

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严重

发票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51份以上80份以下。

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万元以下,或发票数量在81份以上100份以下。

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发票金额在3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或发票数量在101份以上。

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32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发票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3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轻微

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一般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30日内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处5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对企业或其他组织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期限届满超过30日仍未改正的。

对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和企业或其他组织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零申报的罚款不超过2000元。

34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

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配合税务机关采取措施追缴欠税或在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缴纳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责令限期缴纳期限届满30日内仍不缴纳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阻碍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严重情节的。

可处不缴或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四)违反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规定的行为

35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

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补扣、补收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扣、补收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50%以下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扣、补收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且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占应扣、应收税款50%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36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届满30日内改正的。

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在责令限期届满30日仍未改正的。

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7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未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50%以下的。(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下同)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50%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五)违反纳税担保规定的行为

38

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不属于经营行为,或者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1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属于经营行为且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9

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由税务机关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

5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涉及虚假纳税担保金额在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40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第三十二条

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未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在1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1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300万元以下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未缴、少缴税款30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未缴、少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六)违反税务检查规定的行为

41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改正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42

税务机关依法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单位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情节较轻,及时改正的。

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一般

逾期改正的。

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改正及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七)偷、逃、抗税行为

43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届满前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情节较轻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未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50%以下(应纳税款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应纳税总额,下同),且情节一般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未在处理决定书规定的期限内补缴全部税款及滞纳金,且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应纳税款比例50%以上(不含本数)的;或者偷税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

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4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五条

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较轻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10万元以下的。

处欠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妨碍追缴欠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不含本数)。

处欠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45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七条

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未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罚款。

一般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较轻伤害的。

处拒缴税款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严重

采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税务人员及税务机关人身或财产严重伤害,或者有严重恶劣社会影响的。

处拒缴税款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法行为

46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税收征管法》第七十三条

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

主动纠正,或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10万元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罚款。

一般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下的。

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且造成税款流失金额100万以上(不含本数)的。

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47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其未缴、少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除没收其非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下罚款。

一般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1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万元以下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5倍以上0.7倍以下罚款。

严重

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在5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0.7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48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

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纳税人未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八)其他违法行为

49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的:(一)执业期间买卖委托人股票、债券的;
(二)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或者收费的;
(三)泄露委托人商业秘密的;
(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的;
(五)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在一个会计年度内违反本办法规定二次以上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二条

注册税务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公告办法另行规定。

较轻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在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0

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承办相关业务的;
(二)未按照协议规定履行义务而收费的;
(三)未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核算,内部管理混乱的;
(四)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采取夸大宣传、诋毁同行、以低于成本价收费等不正当方式承接业务的;
(六)允许他人以本所名义承接相关业务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三条

税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或者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向社会公告。

较轻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或限期内改正的。

警告,或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51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涉税文书,但尚未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四条

由省税务局予以警告并处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向社会公告。

较轻

主动纠正,主动减轻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000元罚款。

一般

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拒不纠正,或造成较为严重的社会影响或社会危害后果的。

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2

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委托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总局第14号令)第四十五条

由省税务局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较轻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罚款。

一般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1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50万元以下的。

处纳税人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

严重

造成纳税人少缴税款50万元以上(不含本数)的。

处纳税人未缴税款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撤销执业备案或者收回执业证,并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税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

备注

自《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规范税收执法裁量权实施试行办法》生效之日起,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0141号)第一点、《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穗地税办发〔200316号)第一点和第二点第(五)项、《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地税发〔200847号)第二点、第三点、第六点等文件规定的处罚标准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不一致的,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