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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1995〕236号

税谱®提示: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规定,继续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规定,全文失效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明确:该“通知”第一点中“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前款所说的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离境。”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税字〔1995〕98号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十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华无住所的个人如何计算在华居住满五年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字〔1995〕98号

税谱®提示:根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5-09-1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现对执行上述规定时五年期限的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五年期限的具体计算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
二、关于个人在华居住满五年以后纳税义务的确定
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后,从第六年起的以后各年度中,凡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凡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则仅就该年内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如该个人在第六年起以后的某一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不足90天,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确定纳税义务,并从再次居住满一年的年度起重新计算五年期限。
三、关于计算五年期限的起始日期
个人在境内是否居住满五年自1994年1月1日起开始计算,(83)财税字第62号《关于在华工作的外籍人员从中国境外取得的所得免予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