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全文废止】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税谱®提示:根据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关于废止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公告〔2017〕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跨地区经营总分支机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财政厅公告2015年第2号的规定,现将同一地市范围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的适用条件公告如下:

一、对选择按照收入比例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在分支机构数量、总分支机构年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以及年增值税应纳税额方面不作要求。

二、选择按照预征率方式和总机构汇总纳税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的总分支机构,分支机构数量应在5家以上(含5家)。

特此公告。





江门市国家税务局  江门市财政局

2015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