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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2019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2019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16号

税谱®提示:根据2019年12月28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 (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 〔2019〕第11号规定,第二条中“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第四项修改为“(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修改为:“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
(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
(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
(四)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经营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受灾情况,确定减征幅度,其减征个人所得税应当是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且最高不超过全年应纳个人所得税款的80%,减征期限一般为遭受灾害,造成损失的当年。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2002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钮茂生
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34件政府规章的决定
为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省政府对截至2000年底现行的政府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对《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管理办法》等34件政府规章进行了修订,并经2002年7月11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经修订的34件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公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的决定(2002修正)
一、删去第三条。以下各条按顺序前移。
二、第四条修改为:“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三、第五条中的“税务部门”改为“地方税务机关”。
四、删去第六条。第七条改为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