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国税发〔2006〕179号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税收征管,根据《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6〕16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1]142号)以及有关税收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调查测算的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经营情况,市局决定调整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预计利润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我市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预售房地产取得的预收款,调整为按10%的预计利润率按季预征企业所得税。
二、各区局要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的管理,督促企业及时结转销售,对销售利润率明显偏低的企业,应深入开展纳税评估工作。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