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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建筑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清远市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清远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 粤国税发〔2008〕85号的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我市建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最低标准由10%调整为8%。

特此公告。



广东省清远市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清远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3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