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年7月2日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5年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内容修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9号)规定,全文废止
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
》 (
粤地税发[2010]105号
)规定,现将我市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公告如下:
一、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及预征率
(一)住宅类
普通住宅2%,别墅4%,其他非普通住宅3%。
(二)生产经营类
写字楼(办公用房)3%,商业营业用房和车位4%。
(三)对符合市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含解困房)”和“限价商品住宅”规定的
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实行预征
土地增值税,待其项目符合清算条件时按规定进行清算。
二、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类的界定、预缴
土地增值税申报期仍按照《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规定执行。
三、此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执行时间自2013年7月1日起至2014年6月30日止(税款所属时期)。
特此公告。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