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税三字第092号
发文日期:1987-12-28
现将财政部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房的房产,暂缓征收
房产税;如住房和经营用房租金划分不清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征照顾。
二、对房管部门出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如出租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可暂缓征收
房产税;对出租给其他单位的非营业用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免
房产税。
附件:如文
广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