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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广东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粤税三字第092号
发文日期:1987-12-28

现将财政部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房管部门出租给居民作住房的房产,暂缓征收房产税;如住房和经营用房租金划分不清的,各地可结合实际给予一定幅度的减征照顾。
二、对房管部门出租的其它非营业用房,如出租给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以及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可暂缓征收房产税;对出租给其他单位的非营业用房,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征免房产税
附件:如文
广东省税务局
一九八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