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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征免印花税问题的复函【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 〔2003〕285号

税谱®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印花税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要求明确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函》(粤交集财〔2003〕308号)悉。考虑到你公司是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集团公司,集团内部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国家每年对下属公司直接拨付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并通过下属公司层层上报,增加集团和各下属公司的资本金。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025号〕第18点的有关规定,为避免对同一资金重复计税贴花,经研究,同意对你集团公司新增加的在下属公司已贴花的资本金,集团公司可免征印花税。

此复。

附件:粤交集财〔2003〕30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九日

附件:


关于要求明确缴纳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函
粤交集财〔2003〕308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我公司是省政府授权经营国有资产的大型集团公司之一,集团内部是以资本为纽带的产权关系;国家每年拨付公路建设项目的资本金(拨付未通过集团,直拨到下属公司)层层上报,增加集团和各下属公司的资本金,由此涉及到集团和各下属公司资金帐簿为同一新增的资本金重复缴纳印花税的问题。现请明确在下属公司已缴纳印花税的情况下,集团还应否缴纳印花税。

妥否,请批复。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二00三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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