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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41号

税谱®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部分到期停止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138号),2008年12月31日到期后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规定,2009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16年8月18日 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二批)的决定(一)》 ( 财政部令第83号规定,全文废止

税谱®提示:根据 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3〕184号)执行时间已于2005年底到期。为继续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契税政策,继续按照财税〔2003〕1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执行期限为2006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来源:财政部官网
【契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