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税谱®提示:根据《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揭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按照《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国家税务局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的公告》 (2015年第6号
),以下简称“代开普通发票
公告
”)的工作要求,揭阳市国税局就我市国税系统代开普通发票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内,开票次(份)数不超过10次(份),累计开票金额低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的,可向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二、由于国税部门未受托代征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有关部门申报缴纳城市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三、“代开发票专用章”由揭阳市国税局按统一规格重新刻制,各县(市、区)国税局领取后,自“代开普通发票公告
”实施时启用。《代开发票申请表》由各县(市、区)国税局按照省国税局公告的新样式印制、使用。
四、本公告与“代开普通发票公告
”配套实施,原市国税局《转发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08〕135号)、《关于明确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揭市国税发〔2010〕6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 ( 2012年第1号
)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广东省揭阳市国家税务局
2015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