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城市公共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1989年10月21日 (89)粤税三字第074号
税谱®提示:根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粤地税发〔2007〕186号)规定,第一、三点废止
接国家税务局(89)国税地字第098号《关于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用地征免
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称:"为了扶持城市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照顾公交企业的实际情况,现对公共交通公司所属单位使用的土地使用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汽车公司、电车公司从事市区及郊区运营业务的车站、停车场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审批,在一九八九年内暂免征收
土地使用税。
二、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所属的出租汽车公司、客装总厂等使用的土地,应按规定征收
土地使用税。
三、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其他用地(如汽车维修厂、办公、生活等用地),原则上应照章征收
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在一九八九年内给予适当的减税免税照顾。
省局意见:对城市公共交通公司的用地,按规定可以给予适当减税免税照顾。需要照顾的,可由企业填具《企业减免城镇
土地使用税申请表》(表式另发)层报省局审批。
请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