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减半征收小微型企业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大政发〔2017〕67号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3个涉税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大政发〔2018〕21号)规定,第二部分中“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0〕1号)规定,继续执行
税谱®提示:根据2021年2月24日《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废止和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 ( 大政发〔2021〕10号)规定,现行有效
税谱®提示:根据《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市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政办发〔2024〕21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加大对小微型企业的扶持力度,根据《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辽政发〔2016〕7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政府决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对我市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型企业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小微型企业是指符合国家工业和信息化等四部委制发的《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印发)的小型和微型企业;纳税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是指申请减免税年度所得税汇算纳税调整后所得为负数的小微型企业。对从事国家限制或不鼓励发展产业的小微型企业不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实施办法由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另行制定。
大连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2日